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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囤积居奇违法行为如何定性
分类 损害赔偿-产品质量
解答
律师解析:
囤积居奇违法行为定性:生产涉疫用品及涉疫用品原材料的经营者,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投放市场;批发环节经营者,不及时将涉疫用品、民生商品流转至消费终端;零售环节经营者除为保持经营连续性保留必要库存外,不及时将相关商品对外销售。
法律依据: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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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9 13:5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