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精神病可以免除民事赔偿吗 |
分类 | 损害赔偿-其他侵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有精神病是否可以免除民事赔偿,这需要依据不同情况来具体分析:
一、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时 当精神病人在实施侵害行为的那一刻,完全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这种情况下,该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比如,有的精神病人在发病时,可能会出现幻觉、妄想等症状,导致其无法清楚认识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 在这种状态下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因为监护人有责任和义务对精神病人进行照顾和监管。 不过,如果监护人在日常监护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应有的监护职责,比如时刻关注病人状态、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等,那么可以适当减轻其侵权责任。 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时 此类精神病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他们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辨认能力,但又不完全清晰。 当他们造成他人损害时,同样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若该精神病人自身有财产,比如有个人存款、房产等,那么应先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若本人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赔偿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则由监护人进行赔偿。 三、间歇性精神病人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实施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因为此时他们的精神状态和正常人无异,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总之,一般并非绝对免除民事赔偿,而是要根据其行为时的精神状态以及是否有监护人等具体情况,来确定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和方式。 案情回顾: 小朱患有精神病,发病时打伤了小李。小朱监护人小胡称小朱发病时无法辨认自己行为,不应担责。小李则要求小朱及其监护人赔偿。另有间歇性精神病人小静,精神正常时伤害小丽,小丽要求小静赔偿。争议点在于精神病患者在不同精神状态下是否需担责。 案情分析: 1、若小朱发病时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监护人小胡担责。若小胡尽到监护职责,可适当减轻责任。 2、若小朱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小胡担责,若小朱有财产,先从其财产支付赔偿,不足部分由小胡赔偿。 3、间歇性精神病人小静精神正常时伤害小丽,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