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有哪些 |
分类 | 损害赔偿-其他侵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在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以及其他各种场所中,出现了任何可能有损于组织中央权威地位或者违背现行组织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不当言论或行为。
(2)对国家整体利益、公共社会利益造成损害,或者是触犯了社会公德准则及良好习俗。 (3)经由课堂授课、学术研讨会、讲座、互联网以及其他多种途径,发布、传播具有误导性的观点,或者捏造并散播虚假消息,或者恶意传递有害信息。 (4)不遵守教学职责规范,敷衍应对教学工作,或者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可能影响到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活动。 (5)对学生进行歧视、侮辱,或者实施虐待、伤害学生的行为。 (6)在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遇到突发情况或面临潜在风险时,无视学生的安全和生命,擅自离岗,逃避责任。 (7)与学生之间存在不正当的人际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8)在招生、考试、推荐优秀学生、保送、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定、评优评奖等重要工作环节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 (9)向学生及其家长索要、收取财物,或者接受他们支付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费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者利用家长资源谋求个人私利。 (10)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活动,或者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11)其他任何违反职业道德标准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中央权威、违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三)通过课堂、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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