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劳动保护用品 |
分类 | 损害赔偿-其他侵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头部防护措施:
敬请您穿上安全帽或者头盔等防护装备,特别是环境中存在物体坠落或撞击风险时。 (2)防止坠落伤害: 在进行攀登工作(高度不超过2米)或者面临可能掉落的风险时,务必系紧安全带。 (3)眼睛防护措施: 建议您佩戴防护眼镜、眼罩或者面罩,尤其在环境中有存在粉尘、气体、蒸汽、雾气、烟气或者微小颗粒物品对您的眼睛或者脸部产生潜在刺激时更为重要。 此时,建议您选择能够完整覆盖您眼睛及面部的安全眼镜、防化学物眼罩或者面罩。 (5)脚部防护措施: 为了保护足部免受坠物打击以及防止可能接触到化学品造成的伤害,我们建议您穿着具有防砸、防腐蚀、防渗透、防滑以及防火花性能的保护鞋。 这类鞋子适合在可能发生物体坠落的场所使用,以及在有机会接触到化学液体的工作环境中穿着。 在某些特殊环境下,例如长时间在湿滑或炽热地面上行走时,还要注意选择防滑、绝缘或防火花性能强的鞋具。 (6)防护服的选择: 在面对高温或者低温的工作环境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具有保温、防水、防化学腐蚀、阻燃、防静电、防辐射等功能的防护服非常必要。 (7)听力防护措施: 我司严格依据《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为员工选择合适的护耳器,并提供相应的通讯设备,以保证工作过程中的噪音控制。 (8)呼吸防护措施: 我们会依照国家标准GB/T18664-2002《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为员工挑选适当的呼吸防护用品。 在选购呼吸防护用品前,我们会充分考虑您所在的工作场所是否缺氧,有无易燃易爆气体存在,是否出现空气污染,以及您所处环境的毒物类型、特性和浓度等要素后,再为您推荐最符合要求的呼吸防护用品。
法律依据: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监察区域内煤矿企业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实施监察。 第六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实施,受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对其核发的安全标志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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