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居住证需要什么资料 |
分类 | 损害赔偿-其他侵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首先,关于申请办理《居住证》的事宜,当事人须提交如下基本资料:
1.《居住证》申请表格; 2.居民身份证及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与照片; 3.计划在本市居住达六个月以上之居住证明文件。 其次,除了前述规定的基本资料之外,申请人还需依据各自状况和具体需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如就业者需提供有效期记载六个月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并附带原件核对;参加我市职工社会保险累积训达六个月的证明文件。 2.若投资开设公司或进行个体经商,应提供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本并附带原件核对; 同时,参加我市职工社会保险累计必须超过六个月的证明文件。 3.举家投靠本市户籍亲属之配偶、子女或父母之间的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书复印件附带原件检核、由公安部门核发确认之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4.需要在读取学位、进修学习的人群,必须提供来自本市大、中专院校发放之“录取通知书”的复印件附带原件检核,以及来自本市非学历教育机构颁发之书面证明复印件附带原件检核。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 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 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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