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室外温度低于多少度禁止作业 |
分类 | 损害赔偿-其他侵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当环境温度高达摄氏四十度时,任何从业人员都不得在外从事各种生产活动与劳动操作。
而针对日间的最高气温超过三十七摄氏度并且未能达到四十摄氏度这一情况,只需用人单位能够确保全天候安排劳动者在室外进行露天作业的总时间不超过五个小时,并且在午后的12点至下午的3点这段最热时间段里,禁止安排室外作业。 此外,对于露天连续作业的时间,也有详细的国家规定限制,即在气温最高的时间段(通常为三个小时)之内,严禁安排员工进行室外露天作业。 如果实际环境温度高于四十摄氏度,必须立即停止户外作业。 日间的最高气温在达到三十七摄氏度以上但未达到四十摄氏度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确保在全天候安排劳动者在室外进行露天作业的总时间不超过六个小时,同时,在气温最高的时间段(通常为三个小时)之内,亦需遵守国家规定,不得安排员工进行室外露天作业。
法律依据: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八条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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