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小区内高空坠物找哪个部门 |
分类 | 损害赔偿-其他侵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1.我县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被责无旁贷地扮演着全权主导全县高空坠物预防保护与管理工作的重要角色,同时要拟定出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措施的详实宣传方案,以确保公众能够充分了解并遵守;更需广泛联系并协调协调各相关部门及属下乡镇(街道),组织就各类复杂问题共同召开处理的联席工作会议。
此外,该机构还有责任为业主大会活动提供必要的政策业务指导工作,积极推动提高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水平,引导其积极配合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机构及广大业主参与高空坠物预防与管理工作。对于已成功完成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纳的小区,在面临需要利用此笔资金进行紧急排危作业时,必须启动紧急使用程序以便能及时支付所需资金。同时也难辞其咎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小区,防止高空坠物方面发挥牵头作用。 2.城乡建设委员会有义务从源头上严格检验和调控建筑设计,规范化设定建筑物外墙、窗台、阳台挂件、空调机位等各项设施,保证其符合有关规定。同时依据法定职责,对于违反建筑规范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坚决查处违法行为。认真履行乡镇规划职能,从统筹全局的角度,把控好乡镇建筑预防高空坠物的每个关键环节。为了保证施工安全,在施工过程中务必严防尚未完工且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发生高空坠物导致的意外伤害事件。此外,还需承担起牵头推行危旧房改造的重任,努力从源头遏制建筑物外墙采用瓷砖装饰材料的应用情况。 3.县规划局有义务对擅自搭建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坚决取缔和严厉惩处。 4.县财政局应当为开展高空坠物预防保护与管理工作提供充足的经费支持,并将此项目的相关费用列入相关单位的财政预算之中。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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