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法律百科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法律问题:

 

问题 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分类 损害赔偿-其他侵权
解答
律师解析:
(1)责任前提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为缔约而进行接触磋商的当事人之间,双方在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活动中,产生了一定的信赖关系。
而侵权责任的发生不需要当事人之间存在任何关系,侵权人与受害人只有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才会产生侵权损害赔偿关系。
所以,侵权责任不存在缔约过失责任所要求的前提与基础。
(2)违反的义务性质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是因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例如:
通知、保密等义务而产生,这些先合同义务独立于合同之外。
而侵权责任则违反了不得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一般义务。
(3)构成要件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以缔约人一方主观上有过失为成立要件,而一些侵权责任,不以过失为要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随便看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

 

Copyright © 2002-2024 lawask.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14 22:2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