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货车提档过户营运证怎么处理? |
分类 | 损害赔偿-运输损害 |
解答 |
律师解析:
携带原车主身份证及交易发票的复印件,以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原件到运管所办理转出手续,然后重新申请。
一、具体流程如下: 1、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向经营者出具相关证明,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车辆管理档案中。 3、车辆转籍、过户属不同管辖区域,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车辆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交车辆管理档案。 4、车辆转籍、过户后,拟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新所有人应当凭货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和车辆档案,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申请。 二、办理车辆营运证过户需要准备的资料: 1、登记表; 2、过户申请表; 3、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 4、机动车登记证复印件; 5、车主身份证复印件; 6、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7、购车交易税发票复印件(带原件审查); 8、原车主身份证复印件; 9、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带原件审查); 10、原道路运输证; 1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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