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儿子课外学习受伤能否要求俱乐部赔偿 |
分类 | 损害赔偿-学校侵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首先。
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下简称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习及日常生活中遭受人身伤害时,应由上述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为原则。 然而,若该教育机构能够举证表明已充分履行了对未成年人的教诲与监管职责,则可免除其法律责任。 其次。 对于具备有限民事行为能力之未成年人在同一类教育机构内遭受人身伤害时,若教育机构未能充分负起教诲与监管职责,则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最后。 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有限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接受学习和生活服务时,若受到来自机构外部人士的人身伤害时,责任方应为主导事件的第三者; 而若此时教育机构在管理方面未能完全尽责,则须承担相关的补充赔偿责任。 当然,在此情况下,教育机构在承担补充责任之后,仍有权依法向实施侵害行为的第三者进行追索。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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