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校车事故致学生死亡,学校是否需担责 |
分类 | 损害赔偿-学校侵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在校车上发生了导致人员伤亡之交通意外事件后,学校需承担无责证据提供的相关责任。
如若成功地证实学校方面并未对此类突发事故负有任何责任,那么学生在该事故中不幸罹难所涉及到的责任便不应由学校承担。 然而,若是学校无法向上文清晰地论证其已竭力确保学生之安全得到有效管理这个事实,并主张车祸之发生与其本身并无关联性的情况下,学校便不可免除其相应的责任负担与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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