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所得税的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哪些 |
分类 | 损害赔偿-学校侵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主要涵盖以下六项内容:首先是子女教育方面,其中学前教育阶段的扣除时间为子女年满三周岁当月至其进入小学前一个月份;而在学历教育方面,子女从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之日起,至完成该学历教育的年当月为止。其次是继续教育方面,对于学历继续教育而言,扣除时间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继续教育入学之月起,直至完成该学历教育的年度当月止,且同一学历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四十八个月。再次是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这两项扣除时间均为获得相关证书的年度。然后是大病医疗方面,扣除时间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年度。接着是住房贷款利息方面,扣除时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月份起,直至贷款全部偿还完毕或者贷款合同终止的月份止,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二百四十个月。最后是住房租金方面,扣除时间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月份起,直至租赁期结束的月份止。若提前终止合同(协议),则应按照实际租赁期限进行扣除。此外,赡养老人方面,扣除时间为被赡养人年满六十周岁的月份起,直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度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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