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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未成年人的学校保护有哪些
分类 损害赔偿-学校侵权
解答
律师解析:
女军人产假在原有98天的基础上,增加孕产假90天,也就是188天
男军人在配偶分娩时,可享受护理假30天。
也就是说,女同志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享受产假188天(国家规定98天,军队增加孕产假90天)。
女同志凭医疗部门证明,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15天,12周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的产假90天(包括产假前休假15天)。
婴儿不满一周岁期间(哺乳期,每天给予哺乳时间,每次40分钟(含路途),每次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增,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怀孕7个月以上和哺乳期的女同志不安排值班。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
女军人、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女文职人员、女非现役公勤人员符合晚育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时,除按照规定享受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90天。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产假的规定执行。
女军人、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女文职人员、女非现役公勤人员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规定享受98天产假。
男方为军队人员,夫妻异地居住、享受探亲假的,在女方分娩当年给予护理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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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9 16:1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