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身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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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身保险合同中除外责任的范围所谓除外责任条款是指保险公司不负责给付保险金或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项目,在保险条款中,记载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范围的条款。 保险的除外责任范围包括: (1)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但投保人已经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自杀。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2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给付保险金。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但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二、人身保险合同免责的事由(一)人寿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1、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 3、被保险人自杀,但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后被保险人自杀除外; 4、被保险人酗酒、殴斗、吸毒; 5、被保险人驾驶无证或法律禁止的交通工具及无照或酒后驾驶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患爱滋病及其并发症; 7、战争、军事行动、内乱或武装暴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健康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1、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已经患病或怀孕; 2、被保险人故意自杀或企图自杀而造成的疾病及因此致残、致死的,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3、被保险人因故意堕胎所导致的疾病、残废、流产、死亡的。 (三)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1、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 2、暴动、内乱、叛乱或任何战争行为; 3、任何犯罪行为或拒捕; 4、怀孕、流产或分娩; 5、精神病、酒精中毒、吸食毒品、无照或酒后驾驶; 6、非以治疗手术(意外伤害所导致的除外); 7、一般牙齿治疗手术(意外伤害所导致的除外); 8、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已经患病或伤害中; 9、后天免疫不全症候群疾病(AIDS)。 (四)法定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是指《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责任免除事项,具体涉及以下五方面: 1、违反告知义务 因为投保人违反告知业务得以解除保险合同而责任免除。保险法第16条规定: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给付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给付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2、保险欺诈 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诈得以解除保险合同而责任免除。保险法第27条规定: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见下述)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3、故意行为 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费,保险人应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单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4、自杀行为 保险法第65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5、犯罪行为 保险法第66条明文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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