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众秩序严重混乱标准是什么 |
分类 | 损害赔偿-公共安全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国的法律范畴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这一概念并未有一个绝对一致且能细化到每一个细微之处的标准。
依据司法实践经验,当在公共场所出现引发众多群众驻足围观、长时间滞留的情况,致使原本正常进行的交通活动(如道路上的车辆通行受阻)、生产作业(工厂内的生产流程被打断)、商业营业(店铺无法正常营业)、教学活动(学校内的教学秩序受影响)、科研工作(科研场所的研究进程被打乱)等无法继续或者受到极为严重的干扰时,通常就会被判定为造成了公共场所秩序的严重混乱。 比如说在商场这个场所里,由于某个人的某种行为引发了大量群众聚集在一起围观,使得商场原本的正常营业受到阻碍,顾客们也无法正常地进行购物活动,并且这种混乱状态难以在短时间内恢复到正常的秩序状态,那么就很有可能符合“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这一标准。 另外,不同种类的公共场所,由于它们自身所具有的性质、功能以及人流量等方面的因素不同,在具体进行判断时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 像大型的体育场,与普通的小型超市相比,其空间规模、人员聚集程度以及活动的性质都有很大差别,所以在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时,就需要结合这些具体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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