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约车司机与平台运营商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
分类 | 损害赔偿-消费权益 |
解答 |
律师解析:
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约车服务平台运营商之间的关系并不必然属于劳动关系范畴。
参考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条文,我们得知,网约车服务平台运营企业有责任确保为乘客提供服务的驾驶人员具备合规的从业资质,随后,依照相应的法律原则和规章制度,根据行车时间和频率、服务次数等具体特征,与驾驶员签署不同类型的劳动合同或协议文件。 因此,他们之间不一定就是明确的劳动关系,也可能只是简单的劳务合作关系。
法律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 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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