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浏阳:会员健身时猝死,健身房是否要担责? |
分类 | 损害赔偿-消费权益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此事件中,身为营业场所管理者的健身房须负担起责任。
身为营业场地的掌舵者,健身房应当对其所经营之场所内的各类设备及场地严格管控,同时对前来本场所进行消费的各位顾客履行坚定的安全保卫义务,需采取针对各类风险隐患的保护措施以确保所有消费者享有可靠的人身安全。 若出现会员因运动反应过度陷入昏厥状态,而其健身指导员,早已熟练掌握心肺复苏等高级专业救援技巧,却未能在第一时间施行有效治疗手段,而且运动自行车室内并未设置任何窗口,无法满足正常的空气流通和新风换气需求,这种情况下,可以说健身房未能全面履行其安全保护义务。 面对此种状况,健身房应对该会员不幸离世所造成的损失补偿责任中的20%比例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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