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美容院被诱导消费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
分类 | 损害赔偿-消费权益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在美容院遭遇误导消费的情形,其行为性质无疑可以定性为消费欺诈。
依据这一事实,消费者享有申诉权并可以选择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或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投诉,藉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消费欺诈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下述情况: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或以次充好的产品; 2.采用虚假或其他不当手法使得所售商品重量不足;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却谎称为优质正品;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其他具欺骗性的价格标识来销售商品;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本等作为销售手段; 6.不使用自己真实的名号和标志进行销售; 7.雇佣他人进行带有欺骗性的销售诱导; 8.进行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讲解; 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杂志等大众传媒进行商品虚假宣传; 10.欺骗消费者预付款; 11.利用邮购形式销售,骗取价款后未按期提供商品或提供的商品不符合同约定; 12.借助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形式进行商品销售; 13.其他以虚假或不当手段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若消费者遭遇到经营者实施的欺诈行为,可以借助下列沟通渠道要求经营者给予双倍赔偿: 1.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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