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消法55条欺诈如何认定 |
分类 | 损害赔偿-消费权益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经营者向广大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过程中,会采用多种不同的手段来提升经营效果。
举例来说,如较为常见的以次充好、掺假掺假、采购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以及雇佣其他人员作出一系列引人误解的销售诱骗等都属于该范畴之内。 另外,有些经营者还会进行错误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甚至是出售国家已经明确禁止销售的产品。 更为严重的情况是,经营者可能会采取诸如短尺少秤等一系列手段,来变相地提高商品的售价。 此外,虚假广告的肆意传播也使得不少消费者深受其害。 然而,我们不禁要问: 这些经营者所采取的行为是否真的构成了误导消费呢?如若这些行为已经足以让一般消费者产生理解偏差,那么无疑就可以被定性为欺诈。 在判断经营者是否具有实施欺诈行为的主观意图时,其实并不需要他们自己亲口承认,很多时候只需观察其具体的行为表现便可推测出他们内心的有意为之。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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