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营者的义务有些什么 |
分类 | 损害赔偿-消费权益 |
解答 |
律师解析:
经营者的法定义务有: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措施;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