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假种子由哪个部门管理 |
分类 | 损害赔偿-消费权益 |
解答 |
律师解析:
由农业和林业部门管理。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四十七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法。 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 (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三)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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