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鉴定误工费的天数怎么计算 |
分类 | 损害赔偿-人身侵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误工费的天数确定主要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一般来讲,是从受伤那一天开始算,一直到定残日前一天为止。 倘若受害人因为受伤而导致残疾,进而持续误工的话,误工时间就能计算到定残日后的一年。 就拿一个具体例子来说吧,假如有个人在3月1日受了伤,经过鉴定在6月1日定残,那么他的误工费天数就是从3月1日到5月31日,总共是90天。 要是他因伤致残后还持续误工,定残之后又休息了6个月,这样一来,误工费天数加起来就是90天加上180天,也就是270天。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当受害人有固定收入时,要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收入来计算误工费;要是没有固定收入,就按照他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进行计算;如果无法举证证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那就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来计算。 案情回顾: 小朱在3月1日受伤,6月1日定残。定残后又因伤持续误工6个月。双方就小朱误工费天数及计算标准产生争议,小朱主张按定残日及后续误工时间累计计算,对方认为不应算定残后时间,且对计算标准存异议。 案情分析: 1、关于误工费天数,依据规定,从受伤日到定残日前一天为正常误工天数,小朱此段为90天。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可算到定残日后一年,小朱定残后误工6个月,所以累计270天符合规定。 2、对于计算标准,若小朱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收入算;无固定收入,按近三年平均收入算;无法举证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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