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高度危险责任赔偿限额是如何规定的 |
分类 | 损害赔偿-人身侵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与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相关的高风险责任赔偿额限制设定如下:
每位乘客的此种责任赔偿额被定在了16600个计算单位(即元); 然而,乘客有权通过书面协议与承运商就高于本规定的责任赔偿额度进行协商; 对于托运行李及货物的责任赔偿额限制,以每公斤为计价单位,标准赔偿额为17美金。 当高风险责任需要承担赔偿时,法律将指定一个赔偿额限制,遵循该规定,但如果责任人存在故意或严重过错的情形,则需要依据法律法规另行确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四条 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16600计算单位;但是,旅客可以同承运人书面约定高于本项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二)对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17计算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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