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值班律师会见场所要求标准是怎样的 |
分类 | 损害赔偿-人身侵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为保障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益,通常需在特定场所内进行,并须遵循如下几项基本要求:
首先,该场所需具备高度的隐私保护功能,确保会面过程中不会受到任何形式的监听或干扰,从而保障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交流不受侵犯; 其次,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也应达到基本标准,以防突发事件的发生; 再者,该场所还需具备便捷的交通条件,以便于律师及当事人的出入,同时,其地理位置亦应靠近羁押场所,以节约宝贵的时间资源; 最后,该场所的设立及其使用均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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