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以下情况下,有关机构可以在未征得肖像权人许可的前提下使用其肖像:
首先,如对社会公众人物的肖像进行合理使用;
其次,为宣传报道之需要,使用参与游行集会以及游园等各类活动者的肖像;
再次,出于正当舆论监督的目的,有必要使用公民的肖像;
此外,若因通缉犯罪嫌疑人或者报道已判决案件的需要,也可使用罪犯的照片;
最后,当肖像权人自身的利益受到威胁时,相关部门有权使用其照片;
同时,国家机关在执行与适用法律的过程中,也可能需要使用公民的肖像;
另外,在作为证据的情况下,公民的肖像亦可被使用;
最后,为科学研究及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在特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也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