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下使用他人照片不算侵犯肖像权 |
分类 | 损害赔偿-人身侵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以下情况下,有关机构可以在未征得肖像权人许可的前提下使用其肖像:
首先,如对社会公众人物的肖像进行合理使用; 其次,为宣传报道之需要,使用参与游行集会以及游园等各类活动者的肖像; 再次,出于正当舆论监督的目的,有必要使用公民的肖像; 此外,若因通缉犯罪嫌疑人或者报道已判决案件的需要,也可使用罪犯的照片; 最后,当肖像权人自身的利益受到威胁时,相关部门有权使用其照片; 同时,国家机关在执行与适用法律的过程中,也可能需要使用公民的肖像; 另外,在作为证据的情况下,公民的肖像亦可被使用; 最后,为科学研究及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在特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也是合法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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