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可以直接根据病历鉴定伤残么 |
分类 | 损害赔偿-人身侵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这一权威性文件中,已经十分清晰地规定了其适用范围,即全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所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所包含的有关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条款内容。
在此过程中,对于鉴定时机的具体界定取决于多种因素,如原始伤害,伴随出现的并发症情况,容貌受损状况乃至各组织器官的功能性障碍等等。 针对各类损伤情况,我们需要分别制定相应的鉴定时间要求。 而对于那些复杂且难以诊断的伤势案例,通常会选择在临床治疗结束之后,或者说在伤者病情稳定的前提下进行鉴定工作。 除此之外,刑事伤情鉴定的整个流程包括了委托鉴定、接受委托、初次鉴定与补充鉴定等关键环节步骤。 值得注意的是,仅仅依靠病历资料尚不足以成为伤情鉴定的唯一决定性依据。 如果遭受伤害的当事人能够提出充分的证据,哪怕在没有病历的情况下也是有权向相关部门提出伤情鉴定请求的。
法律依据: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一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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