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护理费怎么算 |
分类 | 损害赔偿-人身侵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关于护理人员的经济损失,在计算时应按照国家法律文件所规定的误工费标准进行核算。
2、若护理人员并无稳定收入来源或是不得不依赖雇佣护工提供照护服务,那么这类情况下的护理费用则应按照该地区同等水平的护工薪酬待遇来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无收入"是指自身日常生活依赖于他人供给为主导或几乎全然依赖于他人供给,亦或是偶尔也有少量的经济来源,然而却无法维持自己正常生活需求的人群。这个定义主要针对城区中有待业之人员或乡村里未曾参加过劳动的居民,其中包含了在校学习的大学专科生、各种中小学校的在校生、除此之外所有未曾参加过工作的16岁及以下的青少年,以及农村中那些年满劳动年龄但失去劳动力的人们等等。 3、计算公式如下: 护理费用赔偿额=该地区同等水平护工薪酬待遇×相应护理期天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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