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法院报公告费用需要多少钱 |
分类 | 损害赔偿-人身侵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诉讼费用的缴纳规定如下:
1.公告费用: 每次缴纳的金额为人民币十元至五十元不等,不再另收额外费用;对于涉及金额超过人民币一万元的案件来说,超过部分需按照百分之一的比例进行额外缴纳。 2.侵犯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及荣誉权等相关权益的案件中,每起案件需要缴纳的金额在人民币五十元至一白元之间。 3.其他非财产性质的案件,每个案件的交纳金额为人民币一元至五十元不等。 4.财产案件的收费方式根据争议的价格或者金额分为多个等级,具体情况如下: 若争议的金额小于等于人民币一千元,则每个案件需缴纳人民币五十元;如果争议的金额介于人民币一千元到人民币五万元之间,则超出部分需按照百分之四的比例缴纳;争议金额介于人民币五万元到人民币十万元之间的,超出部分需按照百分之三的比例缴纳;争议金额介于人民币十万元到人民币二十万元之间的,超出部分需按照百分之二的比例缴纳;争议金额介于人民币二十万元到人民币五十万元之间的,超出部分需按照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缴纳;争议金额大于人民币五十万元但小于等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的,超出部分需按照百分之一的比例缴纳;在超过人民币一百万元之后的部分,超出部分需按照百分之零点五的比例缴纳。 5.在涉及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侵权案件中,每个案件需要缴纳的金额为人民币五十元至一百元之间。 对于存在争议金额的案件,其收费标准将按照财产案件的计费规则执行。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以上就是关于法院公告费收取标准的讲解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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