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房贷的房子可以赠送给近亲属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家事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体系之内,关于“近亲属”的定义范围囊括了众多家庭成员,具体包括但不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孙子女、外孙子女这九大族群。
所谓“直系亲属”则是指与当事人存在着直接的血缘关系或者婚姻关系者,具体来说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这两大类别,例如,父母、夫妻、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等。 此外,除了直系亲属之外,与当事人在血统上具有相同来源的其他亲属以及他们的配偶也属于我们所称的“旁系亲属”,这些人包括但不仅限于兄弟姐妹、表/堂兄妹、叔伯父母、姑姨等。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针对亲属关系的基本条款进行了明确规定,尤其对于亲属和近亲属的范畴做了肯定性的法律界定,从而为妥善处理并规范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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