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事实婚姻离婚需要哪些证据 |
分类 | 婚姻家庭-同居 |
解答 |
律师解析:
事实婚姻离婚时,需要准备一些关键证据来证明相关事实,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同居时间证据 要证明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一点至关重要。 具体证据方面,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是较为有力的一种。 这份证明能够清晰地显示出双方共同居住的起始时间,相关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对辖区居民的居住情况比较了解,其出具的证明具有一定的公信力。 另外,租房合同也可作为证据。 如果合同中能体现两人从较早时间起共同租赁居住,比如合同上有双方的名字,或者有其他能表明共同租赁关系的条款,就可以辅助证明同居时间。 二、夫妻名义生活证据 周围邻居、朋友、同事的证人证言是重要组成部分。 他们在日常生活中与双方有较多接触,能证明大家普遍认为双方是夫妻关系。 同时,双方在对外活动中,以夫妻身份共同参与的相关材料也不可或缺。 例如,共同出席活动的照片、录像等,这些资料能够直观地显示两人以夫妻名义进行互动,比如在活动中相互以夫妻相称,举止亲密等。 三、共同财产及子女相关证据 涉及共同财产的购置凭证很关键,如购买房产、车辆等的合同、发票等,能证明在同居期间共同取得财产。 若育有子女,孩子的出生证明等材料可以佐证双方存在类似夫妻的共同生活事实,比如出生证明上父母的信息等。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于1994年2月1日前开始同居生活,后因感情破裂欲“离婚”。但在是否构成事实婚姻上存在争议,关键在于缺乏证明同居时间、夫妻名义生活以及共同财产及子女相关的有力证据。 案情分析: 1、关于同居时间证据,若小朱和小李能获取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或找到早期有双方名字的租房合同,就能有力证明同居起始时间在1994年2月1日之前。 2、对于夫妻名义生活证据,邻居、朋友、同事的证人证言,以及共同出席活动显示夫妻身份的照片、录像等,可证明双方以夫妻名义生活。 3、共同财产及子女相关证据方面,购置房产、车辆的合同发票,孩子的出生证明等材料,能佐证双方类似夫妻的共同生活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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