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收养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
分类 | 婚姻家庭-收养赡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我国《收养法》已经失效,《民法典》中关于收养的的基本原则是:
1、被收养人主体适格原则。即送养人必须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 2、收养人主体适格原则。即收养人必须为年满三十周岁、具有扶养能力、无不利于子女抚养的犯罪记录的人员; 3、合法原则; 4、其他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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