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的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有什么规定? |
分类 | 婚姻家庭-收养赡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并且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根据《民法典》第1099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年龄限制,即自然人单方收养其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即使为异性单方收养,双方年龄相差不足40周岁,也可收养。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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