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名合同
无名合同是指《合同法》分则明文规定的十五类合同之外的合同。
问题 | 非典型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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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
![]() 一、非典型合同的类型非典型合同是法律列举典型合同之产物。民法或合同法若不列出典型合同类型,自无非典型合同这一对应物的存在。在分析非典型合同这个问题之前,有必要先对典型合同的范围进行界定,把典型合同的范围界定之后,余下的合同就是非典型合同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从这一条反向推论,合同法分则所列举的15种合同应属典型合同没有什么疑问,问题在于对其中所言的“其他法律”应如何理解。从广义上讲“其他法律”包括一切立法机关依据其立法权限制定的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从狭义上讲仅指全国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基本法律。我们认为典型合同作为从纷繁复杂的社会经济生活抽象之产物,对典型合同范围之界定实属关系社会经济交往稳定与安全之“民事基本制度”,按照《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关于“民事基本制度”的事项只能通过制定法律来进行规制。因此,典型合同的范围只应限于《民法通则》、《合同法》所列举之合同类型以及其他基本法律中作出具体规定的合同类型,如《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海商法》规定的船舶租用合同、《土地管理法》与《房地产管理法》中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除了这些基本法律中规定的合同以外的合同类型都属于非典型合同,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与司法解释中新创立的合同。须注意的是国家基本法已作出规定,又在其它规范性文件进行细化的合同仍属于典型合同范畴,不能划归为非典型合同。 根据内容的不同,非典型合同可以分为纯粹非典型合同、混合合同、联立合同与准非典型合同等几种类型: (一)纯粹非典型合同纯粹非典型合同,又称为狭义的非典型合同,是指以法律全无规定的事项为内容的合同,即其内容不符合任何典型合同要件的合同。这类合同在实际生活中并不常见,多是学者依学理所举出的几种情形,如在广告中使用他人肖像或姓名的合同等。 (二)混合合同所谓混合合同,是指由两种以上的典型合同的部分条款或者典型合同的部分条款与不属于任何典型合同的事项有机结合而形成的合同。在非典型合同中,这类合同在实务上最为常见也最为复杂。具体地讲,它又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二重典型合同。即在该合同关系中,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对待给付义务分属于不同典型合同类型下的义务。如甲方租用乙方房屋开办饭店,同时甲方承担乙方全部之日常饮食等。在该合同关系中,甲方租用乙方房屋属于租赁合同,乙方在甲方所开饭店饮食属于消费合同(或买卖合同)。 2.类型结合合同。即一方当事人负担数个给付义务,该数个义务分别属于几个不同的典型合同,并且彼此间处于平等的地位,另一方当事人仅负单一的对待给付义务(有偿合同场合)或不负任何对待给付义务(无偿合同场合)。在有偿合同场合,如甲律师事务所与乙饭店订立“包租”写字楼数层的合同,乙饭店同时负责为甲律所提供卫生保洁、工作餐供应等服务,甲律所仅负单一的金钱给付义务。在该合同关系中,乙饭店对甲律所所负义务分属于租赁、买卖和雇佣合同的构成部分。在无偿合同场合,如朋友出门远行,为朋友赠与礼品并且提供无息借款的情形即属此类。 3.类型融合合同。即一个合同中所含构成部分同时属于不同典型合同类型的合同。例如,甲方以半赠与的意思将价值百元的物品以六十元的价格卖与乙方。在该合同中,甲对乙的给付行为同时属于买卖和赠与两种合同的行为,其中的价值六十元的物品属于买卖的标的,另外的物品则属于赠与的标的。 4.典型合同附其他种类合同的从给付。在这种合同情形下,存在一个主给付义务,同时为实现合同的主要目的,附加有其他典型合同的构成分子作为从给付。也就是说,当事人一方所为的两个以上给付中,其中一个为主给付,另有为助主给付功能实现的从给付义务。如甲向乙购买瓦斯,同时约定使用后返还瓦斯桶,前者构成买卖合同,后者则构成借用合同,并且后者有协助前者实现之功能,二者并不具有同等重要地位。 (三)联立合同所谓联立合同,又称为合同联立,是指数个合同具有互相结合的关系。根据其结合情形的不同,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单纯外观的结合。即数个独立的合同仅因缔约行为(如订立一个书面合同)而结合,相互间不具有依存关系,如顾客甲在乙商店修理旧手机的同时,在乙商店购买一部新手机,此处两个行为中,前者属于承揽合同,后者属于买卖合同,二者并无内在牵连关系。 2.存在依存关系之合同联立。此类合同联立与前述的第一种联立合同仅依外观的结合不同,联立的各个合同之间存在效力上的依存关系,具体表现为一合同的效力或存在依存于另一合同的效力或存在。例如甲公司以乙银行为主办银行,并且全部财务中介业务交由乙银行办理,乙银行以此为条件向甲公司提供贷款。在此合同关系中,借贷关系成立与否系于金融服务合同关系,而金融服务合同关系并不依存于借贷关系。 3.择一之合同联立。所谓择一的合同联立是指多个合同因某个条件的实现,而产生一个合同失去效力而另一合同生效的情形。如在专利权使用合同中约定,如果使用方连续使用该专利达到五年,则专利权归于使用方所有。 (四)准非典型合同前已述及,典型合同仅限于《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其他基本法律中作出规定的合同类型,因此如果在这些基本法律中没有作出规定,但在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一些新的合同类型仍不能划归典型合同范畴,但在这些规范性文件中对该类合同的有关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因此我们把这类非典型合同叫做准非典型合同,因为它们都有相应的具体规定作为适用依据。这在现实生活中是非常普遍的,对于现实生活中出现新的已经成型的合同类型,往往是先以其它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作出规定,然后才以基本民事法律的形式进行规范。 二、非典型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非典型合同的主要问题,在于其合同内容不完备时,应如何适用法律。一般来说,非典型合同作为合同之一种,在法律适用上与典型合同既有相同的一面,又有不同的一面;与此同时,在非典型合同内部,类型又五花八门,它们之间在法律适用上既有各自独特之处,又有一般的适用原则。结合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非典型合同在法律适用上有以下几项一般原则: (一)适用合同法总则的一般规定的原则合同法总则的规定是对所有合同的一般规则的抽象和归纳,不但适用于所有典型合同,而且适用于所有的非典型合同。也就是说,非典型合同作为合同之一种,在适用合同法总则上与典型合同并无区别。应该按照合同法总则来确定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是否有效,在合同对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约定不明时,按照总则的规定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确定违约一方的违约责任,涉及诉讼时效时,依合同法上的有关规定来决定诉讼时效等。 (二)类推适用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的原则类推适用也称法律类推。所谓法律类推,是指法院在处理具体的非典型合同案件时,由于法律无明文规定,则比照最相类似的典型合同的法律、法规或立法意图、法理精神,对案件作出裁判的一种方式。所谓“最相类似”,是指该非典型合同的性质以及当事人的主给付义务与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典型合同最相类似。合同法关于合同的分类主要是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在合同中的主给付义务为标准的,因此,要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主给付义务来判断。例如,如果该无名合同属于有偿合同,可以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如果该无名合同属于无偿合同,可以参照赠与合同的规定;如果该无名合同是转移所有权的,可以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如果该无名合同是转移使用权的,可以参照租赁合同的规定。同时,在类推适用法律处理非典型合同案件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法无明确规定是适用法律类推的前提条件; 2.法律关系性质与相类似法律的基本一致性是适用法律类推的关键; 3.类推原则与约定从优原则的统一,是类推适用原则所追求的法律效果。 (三)尊重当事人意思的原则合同法崇尚合同自由原则,在当事人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可以自由订立任何种类的合同,不论法律上是否有所规定。非典型合同即是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的有效意思表示,在当事人之间便具有同法律一样的效力,我们应依据“法有强行性规定的从规定,法无强行性规定的从约定”的原则出发对待非典型合同。当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或当事人约定内容不违法时,应适用“约定从优”的原则。这样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所追求的经济目的。 非典型合同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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