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协议能写不让一方探望孩子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离婚协议中不能写不让一方探望孩子,具体原因阐释如下:
一、基于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典》有明确相关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另一方则有协助其行使该权利的义务。 探望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意义重大。 它主要是为了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够与子女保持情感上的联系和正常的交流。 孩子的成长离不开父母双方的关爱,即使父母分开,不直接抚养的一方也有权通过探望来参与孩子的生活,给予孩子必要的关心和教导。 二、关乎协议效力 即便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一方不得探望孩子,这样的约定在法律层面也是无效的。 因为这种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对于探望权的设定是基于对子女权益的保护和对亲情关系的重视,任何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协议条款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 当然,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 例如,一方存在严重的传染性疾病,可能会对子女的身体健康造成威胁;或者一方有暴力倾向,可能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在这些情况下,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中止其探望权。 不过,当中止探望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其探望权。 总之,探望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不能通过离婚协议随意剥夺。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小李不得探望孩子。小李认为该约定不合理,主张自己有探望权,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从法律规定看,依据《民法典》,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探望权,另一方有协助义务。探望权旨在保障不直接抚养方与子女的情感联系和交流,小朱不能通过协议剥夺小李的法定探望权。 2、就协议效力而言,双方约定小李不得探望孩子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此约定无效,不能产生阻止小李探望孩子的法律效力。 3、若小李存在如严重传染性疾病或暴力倾向等特殊情况,法院可依法裁定中止其探望权,事由消失后应恢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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