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时小孩写自愿书有效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离婚时小孩所写的所谓“自愿书”,通常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以下为你详细阐述具体原因: 1.民事行为能力受限: 在大多数情况下,小孩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有在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时,才是有效的。 但离婚所涉及的相关事务十分复杂,包括财产分割、抚养权归属等,远远超出了小孩的认知和行为能力范围。 他们可能并不清楚离婚意味着什么,对相关事务的理解和判断能力不足。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其他超出其能力范围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经过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才有效;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则是无效的。 2.离婚主体的法定性: 离婚是夫妻双方基于婚姻关系而进行的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其权利主体明确是夫妻双方。 小孩并非离婚法律关系的主体,他们在法律上没有权利和资格对离婚相关事宜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综上所述,小孩写的离婚相关“自愿书”在法律层面是没有效力的。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决定离婚,在商讨过程中,他们10岁的孩子小胡写了一份“自愿书”,表示愿意跟随小朱生活。但小李认为该“自愿书”不具法律效力,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从民事行为能力受限角度看,10岁的小胡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涉及财产分割、抚养权归属等复杂事务,超出其认知和行为能力范围,此类行为需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才有效,小胡所写“自愿书”缺乏这一要件。 2、从离婚主体的法定性来看,离婚是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权利主体是小朱和小李,小胡并非离婚法律关系主体,没有权利和资格对离婚相关事宜作出有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所以“自愿书”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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