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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条件
分类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解答
律师解析:
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需要满足多方面条件,具体如下:
一、抚养教育事实
继父母对继子女要有实际的抚养教育行为。
这体现在诸多方面。
在生活方面,继父母要为继子女提供稳定的居住环境,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在教育方面,承担继子女的教育费用,包括学费、书本费等,关心他们的学习情况,如辅导作业、关注学业进展等。
医疗方面,在继子女生病时,积极带其就医并承担相关医疗费用。
而且,这种抚养教育不是偶尔为之,若只是偶尔照顾一下,
二、抚养时间
通常需要有较长时间的共同生活和抚养。
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时长,但一般来说需要持续数年。
因为只有经过较长时间的相处和抚养,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才可能建立起深厚的情感联系和稳定的家庭关系。
短暂的共同生活,
三、主观意愿
继父母要有抚养继子女的主观意愿,并且这种意愿要通过实际行动表现出来。
例如,主动关心继子女的身心健康,参与其成长过程中的重要事件等。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各种因素判断是否形成抚养关系。
一旦形成,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继子女在一定条件下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等。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丽结婚,小丽带有与前夫所生子女小静。小朱为小静提供生活物资、承担教育和医疗费用,时常辅导作业。但小胡称小朱与小静共同生活时间短,未形成抚养关系,争议点在于小朱与小静是否形成抚养关系。

案情分析:

1、从抚养教育事实看,小朱为小静提供生活、教育、医疗等多方面支持,并非偶尔照顾,满足抚养教育行为的条件。
2、关于抚养时间,虽没有明确时长规定,但小朱持续对小静进行抚养,并非短暂相处,在时间上具备形成抚养关系的可能。
3、小朱主动关心小静身心健康,参与其成长重要事件,有抚养小静的主观意愿且有实际行动表现,综合判断小朱与小静形成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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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21:5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