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上有没有共同抚养义务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法律层面,共同抚养义务是一项明确且重要的规定,它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共同抚养义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共同抚养教育的责任。 这是因为未成年子女在生理、心理等方面尚未完全成熟,需要父母双方给予全面的关怀与支持。 在正常的家庭生活中,父母应共同为子女提供稳定的生活环境、充足的物质条件以及良好的教育资源。 当父母双方因感情破裂而离婚时,这种共同抚养的义务并不会因此而消失。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定期支付抚养费,以确保子女的生活和教育需求得到满足。 同时,该方还享有探望权,通过定期探望,给予子女情感上的陪伴与关爱。 父母双方需共同努力,为子女的成长营造健康、和谐的氛围,从物质和精神等多方面给予全面保障,这是基于亲子关系以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必然法律要求。 二、夫妻之间特殊情况下的共同抚养义务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有相互扶持的义务。 当一方因特殊原因,如患病、残疾等,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时,另一方需要在一定程度上承担起共同抚养照顾的责任。 具体而言,要为对方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还要悉心照顾对方的生活起居,包括饮食、住宿、医疗护理等各个方面。 共同抚养义务是法律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为切实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而设定的重要制度。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离婚后,小李作为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未按规定支付抚养费,且频繁阻碍小朱行使探望权。此外,小胡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后,其配偶小丽却拒绝提供生活费用和照顾。争议点在于他们是否履行了共同抚养义务。 案情分析: 1、小朱和小李虽已离婚,但对未成年子女的共同抚养义务依然存在。小李不支付抚养费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其阻碍小朱探望权的行使,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2、小丽在小胡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拒绝承担共同抚养照顾责任,未履行夫妻间特殊情况下的共同抚养义务,损害了小胡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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