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离婚是否都有探视权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1.探视权的基本定义
探视权,简单来说,就是在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所拥有的探望子女的权利。 例如,夫妻双方因各种原因分开,其中一方负责直接照顾孩子的日常生活、学习等,那么另一方就享有探视权,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下探望孩子,了解孩子的生活状况,和孩子保持情感上的联系。 2.探视权的法律依据 我国《民法典》对此有明确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另一方则有协助的义务。 具体而言,关于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和时间,首先由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确定。 比如,双方可以根据自身和孩子的实际情况,约定每周或者每月的具体探望时间、地点等。 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就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3.探视权的特殊情况 不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探视权可能会被依法中止。 例如,当父或者母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时,像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且尚未治愈,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将疾病传染给孩子;或者有暴力倾向,可能会对孩子的身体和心理安全造成威胁等。 一旦出现这些情况,人民法院会依法中止其探望权利。 而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例如疾病治愈、暴力倾向得到有效矫治等,探望权应当恢复。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离婚后,小李直接抚养孩子,小朱有探视权。但小朱后来被查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且未治愈,小李以此为由拒绝小朱探视孩子,小朱认为自己仍有探视权,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权,但当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时,探视权可能被中止。小朱患病未治愈,存在将疾病传染给孩子的风险,符合中止探视权的法定情形。 2、若小朱疾病治愈,中止事由消失,其探视权应当恢复。在这期间,小李有协助或不阻碍探视权恢复行使的义务,应根据具体情况保障小朱合理探视孩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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