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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死刑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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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刑复核的任务

  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死刑复核程序的任务是,由享有复核权的人民法院对下 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审查,依法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因此,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时,必须完成 两项任务:

一是查明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据以定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罪名是否准确,量刑(死刑、死缓)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

二是依据事实 和法律,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并制作相应的司法文书,以核准正确的死刑判决、裁定,纠正不适当或错误的死刑判决、裁定。

二、死刑复核的程序

  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特殊程序。一般的刑事案件(主要指公诉案件), 大致经过立案、侦查、起诉、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执行程序,这是普通程序。此外,对于判处死刑的案件,还要经过专门的复核核准程序;对于已经发生法律 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当发现确有错误时,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这些是特殊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尤以其独特的审判对象和核准权的专属性等特征既区别于 普通程序,又不同于其他特殊程序。具体而言具有以下特点:

  1.审理对象特定。

这一程序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只有死刑案件才需要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没有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无需经过这一程序。这种审理对象的特定性使死刑复核程序既不同于普通 审判程序——一审和二审程序,也不同于另一种特殊审判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2.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

一般刑事案件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 后,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而死刑案件除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外,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只有经过复核并核准的死刑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从这一意义上 说,死刑复核程序是两审终审制的一种例外。

  3.所处的诉讼阶段特殊。

死刑复核程序的进行一般是在死刑判决作出之后,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之前。相比较而言,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理时间是在起诉之后,二审判决之前;审判监督程序则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

  4.核准权具有专属性。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进行死刑复核的机关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而其他审判程序与此不同:一审案件任何级别的法院均可审判;二审案件中级以上的法院均可审判;再审案件原审以及原审以上的法院均可审判。

  5.程序启动上具有自动性。

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启动都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只 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人民法院才能启动第一审程序;只有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或者被告人、自诉人提起上诉,人民法院才能启动二审程序。而死 刑复核程序的启动既不需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抗诉,也不需要当事人提起自诉或上诉,只要二审法院审理完毕或者一审后经过法定的上诉期或抗诉期被告人没有 提出上诉、检察院没有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就应当自动将案件报送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6.报请复核方式特殊。

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报请复核应当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逐级上报,不得越级报核。而审判监督程序可以越级申诉。

  死刑复核程序是一道十分重要的审判程序。这一程序的设置充分体现 了党和国家对适用死刑一贯坚持的严肃与谨慎、慎杀与少杀的方针政策,对于保证办案质量,正确适用死刑,坚持少杀,防止错杀,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 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长治久安均有重要意义。具体表现在:

  1.死刑复核程序有利于保证死刑适用的正确性。

人的认识有一个循环往复,螺旋上升 的过程,只有经过多次不断的检验,才能使认识逐渐接近客观实际。诉讼认识也是如此,只有经过从侦查到起诉、审判,从一审到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等多次反复, 才能使公安司法人员的认识逐渐接近案件的客观事实,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冤假错案。死刑案件通常更加复杂,往往更需要经过多次检验。不仅如此,人死不可复 生,死刑一旦被执行就无法补救,因而更必须保汪死刑判决的正确无误。死刑复核程序的设置使死刑案件在一审和二审程序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道检验和保障机制, 这对于保证死刑的正确适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死刑复核程序有利于控制死刑的适用,实现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

严肃谨慎、少 杀慎杀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在刑事诉讼法中特别设立死刑复核程序,正是贯彻这一方针的具体体现。通过死刑复核,对那些适用死刑不当的判决、裁定,作 出不予核准的决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分别作出不同的处理:对纯属无罪或因证据不足应判无罪的人,纠正冤案,立即释放,恢复其自由;对那些虽然有罪,但不应 判处死刑的罪犯,可根据不同情况依法改判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刑罚。这样做,不仅有利于防止无辜错杀和死刑滥用,避免给国家、公民造成重大损失,而且还 可以收到良好的政治效果。因此,死刑复核程序是坚持少杀、慎杀和防止滥杀的可靠保证。

  3.死刑复核程序还是严格死刑规格、统一执法尺度的关键程序。

由于死刑(死缓)判 决的核准权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行使的,这有利于从诉讼程序上保证死刑执法尺度的统一,防止地区之间宽严不一。而且有利于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 民法院及时发现死刑适用中可能出现的偏差和错误,及时纠正错误的死刑裁判,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审判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指导和督促下级人民法院提高死刑案件的 审判质量,确保死刑在全国和全省(市、自治区)范围内的统一正确适用。

  死刑复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三、死刑复核程序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死刑复核程序审理的对象,仅是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

  (2)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3)引起死刑复核程序的方式具有特殊性;

  (4)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必经和终审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有利于保证适用死刑的准确性,防止错判错杀;有利于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有利于正确理解、统一执行国家法律。

 

死刑复核相关词条

  • 判处死缓

    判处死缓,是指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恶劣,社会危害性很大,按照刑法规定应该判处死缓,法院依据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 驳回起诉裁定

    驳回起诉裁定,是指民事案件中,凭现有证据不能支持当事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故法院最终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 变更起诉

    变更起诉,是指民事案件在第一次开庭前可以改变或增加、减少诉讼请求,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

  • 有罪判决

    有罪判决,是指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依据公诉机关或自诉人提交的证据,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并作出有罪判决。

  • 自诉案件类型

    自诉案件类型,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包括:1、的案件2、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或者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 不核准死刑

    不核准死刑,是指由各市中级法院宣判死刑后,犯人没上诉或犯人上诉后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交给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最高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其审核,若没通过审核就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 事实不清

    事实不清,是指案件的真实情况凭现存的证据无法判断,或证据链不完整,需要补足相关证据才能认定案件性质并据此作出判决。

  • 期限送达

    期限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在法定期限内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

  • 举证质证

    举证质证,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一方提出的证据采用询问、辨认、质疑、辩驳等核实方式进行质辩的过程。

  • 刑事申诉

    刑事申诉,是指具有刑事申诉主体资格的是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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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2: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