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看孩子有次数限制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离婚后,对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孩子的问题,一般而言,并没有严格的次数限制。
以下为您详细分析: 一、法律层面的规定 我国《民法典》明确指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另一方则负有协助的义务。 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不直接抚养方与子女之间的情感联系,维护亲子关系。 在具体的探望方式和时间安排上,法律赋予了当事人协商的权利。 也就是说,双方可以根据自身以及子女的实际情况,通过友好协商来确定具体的探望安排。 例如,双方可以根据各自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以及子女的学习、生活规律等,灵活制定探望计划。 二、具体的确定方式 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首先由离婚双方进行协商确定。 只要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并且这种安排不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那么探望次数就可以灵活安排。 比如,双方可以约定每周探望一次,或者在节假日、特殊日子增加探望次数等。 若双方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法院就会介入。 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子女的年龄大小、日常的生活和学习情况、父母双方的工作和生活状况等。 最终,法院会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根本原则,来确定探望的具体方式和时间,而不是简单地规定一个固定的探望次数。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离婚后,小李不直接抚养孩子。小李希望每周探望孩子两次,但小朱认为次数过多影响孩子学习和生活,双方就探望次数产生争议,无法协商一致,于是小李将小朱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小李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小朱负有协助义务。探望方式和时间安排法律赋予当事人协商权利,双方本应根据实际情况友好协商确定探望计划。 2、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时法院介入,法院会综合考虑孩子年龄、学习生活情况以及父母工作生活状况等因素,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原则确定探望方式和时间,而非规定固定探望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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