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男方自愿赠与女方需要返还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结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男方自愿给予女方财物时,通常情况下,赠与行为一旦完成,就不能随意让女方返还了。
然而,在以下这些情形里,女方或许就需要进行返还: 其一,倘若双方并没有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种情况下,赠与行为可能就需要女方返还。 因为没有婚姻的约束,单纯的赠与在某些条件下可能需要重新考量。 其二,要是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婚后却没有共同生活,并且确实已经离婚了,那么女方也得返还赠与的财物。 这体现了婚姻关系对赠与行为的一种影响,当婚姻未实际存续时,赠与的基础可能就不复存在。 其三,在婚前给付了财物,并且这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陷入困难,在离婚的时候,给付人是可以请求女方返还的。 这体现了对给付人基本生活的保障。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判断是否需要返还不能一概而论,而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综合考量。 比如赠与的性质是怎样的,是一般性的赠与还是具有特殊意义的赠与;金额的大小也会对判断产生影响,金额较大的赠与可能更需要谨慎处理;同时,双方的经济状况也是一个重要因素,不能只看赠与这一个方面。 另外,如果男方在赠与时明确约定了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并且条件没有成就或者期限还没到,那么这也可能会影响赠与的效力以及是否可以返还。 总之,具体情况就得具体地进行分析和判断。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丽恋爱期间,小朱自愿赠与小丽大量财物。后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小朱要求小丽返还财物,小丽认为赠与已完成无需返还,双方产生争议。此外,小胡与小静结婚后未共同生活便离婚,小胡要求小静返还婚前赠与财物,小静拒绝。 案情分析: 1、小朱与小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种情况下,赠与行为缺乏婚姻的约束,从法律角度看,小朱有权要求小丽返还赠与财物。 2、小胡与小静虽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且已离婚,赠与的基础不复存在,小胡要求小静返还财物是合理合法的。 3、若存在婚前给付财物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离婚时给付人也可请求返还,具体需结合赠与性质、金额大小及双方经济状况等综合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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