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是什么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法定继承人范围有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一、第一顺序继承人 1.配偶:在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双方互为配偶。 合法婚姻需经过法定程序登记,受到法律保护。 这种婚姻关系确立后,双方在财产继承等方面享有相应权利,配偶在继承中具有重要地位。 2.子女:涵盖多种情况。 婚生子女是在合法婚姻关系中生育的子女;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养子女是通过合法收养程序形成收养关系的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存在实际的抚养和教育关系的,也属于法定继承人。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生父母是基于血缘关系的亲生父母;养父母是通过收养关系确立的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在实际生活中对继子女尽了抚养义务。 4.特殊情况: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第二顺序继承人 1.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祖父母、外祖父母:他们在一定情况下享有继承权。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若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一笔遗产,其有配偶小李,非婚生子女小胡,养父母小静和小丽。小胡主张自己作为子女有继承权,而小丽认为非婚生子女不应继承,且自己作为养父母有优先继承权,双方就遗产分配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配偶小李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小朱遗产。 2、小胡作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平等的继承权,同样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小丽认为其不应继承的观点错误。 3、小静和小丽作为养父母,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但不存在所谓“优先继承权”,他们和小胡、小李在第一顺序继承人范围内按规定共同参与遗产分配。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