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四种不能继承的遗产是什么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以下是对四种不能继承的遗产的详细介绍:
一、与被继承人的人身有关的权利 这类权利和被继承人的人身紧密相连,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 像姓名权,它是用于区分不同个体的标识权利;肖像权则关乎个人形象的使用和保护等。 当被继承人死亡后,这些权利自然就不复存在了,因为它们依托于被继承人的生命和身体。 所以,姓名权、肖像权等不能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二、国有资源使用权 一些国有资源的使用权,例如采矿权,是国家根据相关规定和条件授予特定主体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狩猎权也是经过特定审批赋予特定人员的。 这些权利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和资源管理的需要进行分配的,并非个人私有财产,因此不能由继承人继承。 三、承包经营权 在承包经营权方面,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通常不能继承。 因为是以家庭为单位承包土地,当承包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会由发包方收回,重新进行安排。 不过,林地承包经营权有所不同,它是可以依法继承的,这是基于林地经营的特殊性考虑。 四、非法财产 通过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所获取的财产,明显不属于合法财产的范畴。 法律只保护合法财产,非法财产不受法律保护,自然也就不能被继承。 只有合法财产才能够作为遗产,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继承。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其继承人小李主张继承小朱的姓名权、肖像权,以及小朱生前的采矿权和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甚至想继承小朱受贿所得财产。但相关部门和发包方均表示这些不能继承,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姓名权、肖像权与小朱人身紧密相连,小朱死亡后这些权利不复存在,不具备可继承性,小李不能继承。 2、采矿权等国有资源使用权是国家分配的,非个人私有财产,所以小李不能继承小朱的采矿权。 3、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是以家庭为单位,承包户成员全部死亡时发包方要收回重新安排,小李不能继承。 4、小朱受贿所得财产为非法财产,不受法律保护,小李不能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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