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的法定继承人有哪些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房屋法定继承人范围有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第一顺序继承人 1.配偶:在合法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互为配偶。 这里的合法婚姻需经过法定程序登记,受法律保护。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相互扶持,共同生活,所以配偶在继承中处于第一顺序。 2.子女:包含多种情况。 婚生子女是指在婚姻关系内出生的子女;非婚生子女虽出生时父母无合法婚姻关系,但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养子女是通过合法收养程序建立亲子关系的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实际的抚养教育关系。 3.父母:生父母是基于血缘关系的亲生父母;养父母是通过收养行为成为子女的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是与继子女存在实际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二、第二顺序继承人 1.兄弟姐妹:同父母的兄弟姐妹有直接血缘关系;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也是法定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基于收养关系产生;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在共同生活中形成了抚养关系。 2.祖父母、外祖父母:他们在家庭关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 若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另外,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一套房屋,其有配偶小李,非婚生子女小胡,养父母小静和小丽。同时,小朱有兄弟姐妹。在房屋继承上,争议点在于小胡作为非婚生子女能否与小李等一同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房屋。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配偶小李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小朱房屋。 2、非婚生子女小胡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也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可参与房屋继承。 3、养父母小静和小丽同样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房屋有继承权。 4、小朱的兄弟姐妹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他们不参与此次房屋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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