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口头录音遗嘱有法律效力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口头录音遗嘱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危急情况的具体要求 口头遗嘱的订立必须处于危急情形之中。 这里所说的危急情况,通常涵盖多种特殊状况。 比如,遗嘱人生命垂危,随时可能失去生命,在这种紧急时刻,已无法通过书写等其他常规方式来订立遗嘱。 又或者身处战争环境,面临生命威胁,周围环境充满不确定性和危险性,不具备安全、稳定的条件去进行书面遗嘱的订立。 再如遭遇自然灾害,像地震、洪水等,导致遗嘱人被困、受伤,身体和外界环境都不允许其采用其他方式立遗嘱。 二、见证人的相关要求 应当有两个及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这些见证人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清晰地理解和表达自己的意思,对遗嘱相关事宜有正确的认知和判断能力。 同时,见证人要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没有利害关系,避免因利益关联而影响遗嘱的公正性和真实性。 三、录音遗嘱的特定要求 以录音形式订立的遗嘱,同样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都应当在录音中明确记录自己的姓名或者肖像,并且准确记录年、月、日,以此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需要注意的是,若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有能力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等其他形式立遗嘱时,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便会失效。 案情回顾: 小朱在地震中被困,生命垂危,便通过口头录音方式订立遗嘱,有小胡、小李两位无利害关系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见证人在场。危急解除后,小朱恢复健康却未另立遗嘱,其子女小丽和小静对该口头录音遗嘱的效力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在地震被困这一危急情况下订立口头录音遗嘱,符合危急情况的法定要求。 2、有两位符合条件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满足见证人的相关要求,且遗嘱人和见证人在录音中记录了相关信息,符合录音遗嘱特定要求。 3、但危急情况解除后小朱有能力另立遗嘱却未立,按规定之前的口头遗嘱应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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