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财产不能继承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以下几类财产通常是不能被继承的,具体情况如下:
1.与被继承人的人身有关的专属性财产权利: 这类权利和被继承人的人身紧密相连。 像姓名权,它是用于区分不同个体的特定标识,随着被继承人的死亡,这个标识也就失去了意义,无法由继承人继续使用;肖像权同样如此,它是基于被继承人自身的形象而产生的权利,人一旦去世,该权利自然也就不复存在;名誉权也是与被继承人的生前行为和形象相关,在其死亡后就不再延续,所以这些权利不能由继承人继承。 2.具有特定人身性质的债权: 比如因劳动合同产生的工资请求权。 这种债权是基于被继承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特定的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与被继承人的特定人身关系紧密相连。 一旦被继承人死亡,这种劳动关系也就终止了,相应的工资请求权也就不能被继承。 3.国有资源的使用权: 像采矿权,它是国家基于特定的条件和管理需要,授予特定主体进行矿产开采的权利;狩猎权也是如此,是在符合相关规定和条件下授予的。 这些使用权通常与特定身份或条件相关,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4.非法财产: 通过违法犯罪行为获得的财产,例如盗窃得来的财物、贪污所得的款项等,这些财产本身就是不合法的,不受法律保护,自然不能被继承。 总之,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合法拥有且具有可转让性的财产。 处理遗产继承时,要明确财产性质和合法性,确保继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其继承人小李主张继承小朱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以及小朱生前未领取的工资,还有小朱拥有的采矿权,甚至包括小朱盗窃所得财物。但这些财产能否继承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与小朱人身紧密相连,其死亡后这些权利自然消失,不具有可继承性,小李不能继承。 2、小朱因劳动合同产生的工资请求权,基于特定劳动关系,小朱死亡后劳动关系终止,该债权不能被继承。 3、采矿权等国有资源使用权与特定身份或条件相关,不能作为遗产由小李继承。 4、小朱盗窃所得财物属于非法财产,不受法律保护,小李不能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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