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继承权顺序怎么排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房屋继承权顺序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排列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其中,“子女”涵盖的范围比较广泛: -婚生子女,即通过合法婚姻关系生育的子女,他们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非婚生子女,虽然其父母的婚姻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但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样受法律保护,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养子女,是通过合法收养程序建立收养关系的子女,与养父母形成了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有权继承养父母的房屋。 -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若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存在实际的抚养和赡养关系,也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父母”则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二、第二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继承人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弟姐妹”包含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此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 若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而且,被继承人可通过遗嘱指定继承人,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若存在代位继承等特殊情况,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处理。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一处房产,其有婚生子女小李,非婚生子女小胡,养子女小丽,与继子女小静有扶养关系。小朱的父母健在,同时还有兄弟姐妹。小朱未立遗嘱,其兄弟姐妹主张参与房产继承,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李、小胡、小丽、小静作为小朱的子女,以及小朱的父母,均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房屋继承权。 2、小朱的兄弟姐妹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所以小朱兄弟姐妹主张参与房产继承缺乏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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