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书遗嘱必须全程录像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自书遗嘱在订立过程中,并非一定要全程录像。
下面为你展开阐述: 一、法律规定层面 我国《民法典》对自书遗嘱有着明确的规定。 具体而言,自书遗嘱需要由遗嘱人亲自书写全部内容,要体现出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书写完成后,遗嘱人需在遗嘱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并且注明具体的年、月、日。 从法律条文来看,并没有强制性地规定自书遗嘱的订立必须要进行全程录像。 这意味着,只要满足亲笔书写、签名以及注明日期这几个关键要素,自书遗嘱在法律形式上就是有效的。 二、录像的辅助作用 尽管全程录像不是必需的,但它却有着重要的辅助证明意义。 在现实生活中,可能会出现对遗嘱真实性的争议情况。 比如,当家庭成员对遗嘱的内容或者订立过程存在疑问时,录像就能够发挥关键作用。 它可以清晰地展示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的状态,证明遗嘱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能够证实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意识清醒,没有受到外界的胁迫、干扰等不当影响。 三、相关建议 为了尽可能地避免日后可能产生的各种纠纷,保障遗嘱的效力,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自书遗嘱的订立过程进行录像留存,是一种比较谨慎且可取的做法。 这样可以在出现争议时,提供更为有力的证据支持。 案情回顾: 小朱订立自书遗嘱,亲自书写内容、签名并注明日期,但未全程录像。小朱去世后,其子女小李和小胡对遗嘱真实性产生争议,小李认为无录像佐证,遗嘱可能无效,小胡则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应有效。 案情分析: 1、从法律规定层面看,依据《民法典》,自书遗嘱只要遗嘱人亲自书写全部内容、签名并注明日期,在法律形式上就是有效的,小朱的自书遗嘱满足这些关键要素,形式上有效。 2、虽全程录像非必需,但有辅助证明意义。若有录像可展示小朱订立遗嘱时状态,证明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意识清醒、未受干扰。本案无录像,在争议时缺乏此方面有力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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