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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继承财产是否继承债务关系终止
分类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解答
律师解析:
关于继承财产是否会导致继承债务关系终止这一问题,需要依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
一、限定继承原则的具体内涵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遗产继承过程中,继承人有义务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所欠债务,不过这是有限度的,即以其实际继承遗产的价值为限。
比如,某位被继承人离世后留下了一套价值100万元的房产作为遗产,同时还遗留了80万元的债务。
若继承人选择继承这套房产,那么他就需要从这100万元房产价值中拿出80万元来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
这意味着继承人只需在继承财产的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二、债务关系的相应变化情况
当继承人依照限定继承原则完成债务清偿后,在其继承财产价值范围内的债务关系便宣告终止。
例如上述例子中,80万元债务清偿完毕后,就这部分债务而言,继承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关系结束。
但要是被继承人的债务超过了继承财产的价值,比如债务为120万元,超出继承财产价值的20万元,继承人可以选择不予偿还,此时这20万元的债务关系因继承人无偿还义务,实际上对继承人而言就终止了。
三、特殊情况的说明
当然,也存在特殊情况。
若继承人出于自愿,愿意偿还超过继承财产价值的那部分债务,比如上述例子中继承人自愿偿还超出的20万元,那么就按照继承人的意愿进行处理。

案情回顾:

小朱离世后留下价值80万房产,同时有100万债务。小李作为继承人,继承房产后偿还80万债务后,对于剩下20万债务不愿偿还,而债权人小胡要求小李继续偿还,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限定继承原则,小李只需在继承财产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即偿还80万,在完成此清偿后,其在继承财产价值范围内的债务关系已终止。
2、对于超出继承财产价值的20万债务,小李无偿还义务,除非其自愿偿还。在此案中,小李不愿偿还,所以就这20万债务而言,对小李的债务关系已终止,小胡要求小李继续偿还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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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2 20: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