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继承人的继承范围有哪些内容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继承人的继承范围有着明确且详细的规定,主要涵盖以下两个重要方面:
1.法定继承范围: 法定继承是在没有遗嘱等特殊安排下,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遗产分配的方式。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作为与被继承人有着亲密关系的伴侣,在法定继承中具有重要地位。 子女方面,不仅包括婚生子女,即通过合法婚姻关系所生育的子女;还涵盖了非婚生子女,他们同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养子女与养父母形成了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也在继承之列。 父母则包括生父母、养父母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在继承开始后,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中,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都在其列,此外还有祖父母、外祖父母。 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遗嘱继承范围: 遗嘱继承体现了被继承人对自身财产处置的自主意愿。 被继承人能够通过遗嘱,从法定继承人中指定一人或者数人来继承自己的遗产。 同时,被继承人也有权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这充分尊重了被继承人对财产的处分权。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未留遗嘱,其名下有一套房产。小朱有配偶小丽,婚生子女小胡,养子女小静,以及与前妻所生的非婚生子女小李。小李主张自己作为非婚生子女有继承权,小胡却认为非婚生子女不应参与继承,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定继承范围相关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小李作为小朱的非婚生子女,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参与继承。 2、小丽作为配偶、小胡作为婚生子女、小静作为养子女,同样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法定继承中,他们应与小李共同继承小朱的遗产,小胡排斥小李继承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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